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328855926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郊二阶台国家公路(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园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2025)新0103民初9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
都*,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新0103民初9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
都*,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9
(2025)新0103民初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
都*,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1
(2025)新0103民初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
新疆嘉乐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6
(2025)新0103民初9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
都成;吴永建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182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23年~2024年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加油款共计5,117,135.98元未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023年5月165,093.35元、2023年6月92,882.02元、2024年3月75,765.53元、2024年4月118,541.75元、2024年5月113,730.74元、2024年6月99,214.29元。你单位2024年6月当期留抵税额34,423.90元,因此2024年6月少缴增值税64,790.39元,你单位2024年7月申报销项税额171,552.17元、进项税额111,672.49元、上期留抵税额34,423.90元,应调减留抵税额34,423.90元,你单位2024年7月少缴增值税34,423.90元。 你单位2023年少缴增值税257,975.37元,2024年少缴增值税407,252.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郊二阶台国家公路(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园区内),适用7%的税率。你单位少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8.28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8,507.66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2022年至2024年收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复印件;乐刷公司POS机刷卡数据复印件;盛付通POS机刷卡数据复印件;询问笔录;2022年至2024年开户银行对手交易明细复印件;相关人员银行资金明细复印件;2022年至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共同证明你单位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事实。2.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3年~2024年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加油款共计5,117,135.98元未确认收入,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也没有入账,你单位未保留相应成本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20504.59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2
2
乌自然资罚字(2023)106号
修建加油站
1.责令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退还非法占用的0.95亩(633.34平方米)土地;2.对乌鲁木齐市宏聚来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撬装加油站非法占用的0.95亩(633.34方米)土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为9500.10元(633.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
9500.10元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