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美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5MA5NAYQQ2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6号海吉星·佳信广场A栋一层10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5
(2020)桂0105民初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和美果业有限公司
植**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30
2021-03-29
(2021)桂0105执40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和美果业有限公司、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8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40个绿色taylor商标纸箱(小);(2)20个绿色taylor商标纸箱盒盖(大);上述40个绿色taylor商标纸箱及20个绿色taylor商标纸箱盒盖经商标持有人广州辉诚鲜果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报告)认定系侵犯tayl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防止证据灭失,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经询问,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taylor苹果是2024年8月-9月从广州联景浚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虽没有联景浚润贸易公司的资质证照,但能够提供进货票据、货款转账凭证及水果买卖合同;涉案包装纸箱系顾客带到店里来装苹果用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包装纸箱系顾客带到店里来装苹果用的”。
为核实联景浚润公司与当事人购销泰勒苹果相关情况相关情况,我局向联景浚润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回复称:《水果买卖合同》为联景浚润公司与采购商鸿桂华签订,联景浚润公司无法确定采购商鸿桂华是否将合同中的“taylor”苹果销售给当事人;联景浚润公司于2024年8月-12月向鸿桂华销售过“taylor”苹果,但无法确定鸿桂华是否将采购的“taylor”苹果销售给当事人;联景浚润公司无法确认《应收款明细对账表》(销售票据)上的“纽西兰红玫瑰”是向当事人销售的“taylor”苹果。
为核实被查扣苹果纸箱、苹果销售凭证的相关情况,我局向广州辉诚鲜果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回复称:现场包装纸箱为侵权商品;该公司工作人员因故未能查验,无法确定当事人侵权包装纸箱中所装的苹果是否为“taylor”真果、假果亦或是真假掺卖;从单据中签字、盖章、货物名称等无法确认关联性。
经查:当事人以10元/盒销售标称“taylor”包装纸箱苹果,每盒内装12个苹果。当事人使用taylar商标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当事人未留存进货凭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新西兰泰勒有限公司持有“taylor”商标(《商标注册证》第54408626号)。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并依法扣押的苹果包装纸箱,经商标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广州辉诚鲜果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taylor商标纸箱系假冒“taylor”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苹果(使用taylor商标纸箱)每件10元,因没有taylor商标纸箱购销凭证,其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包装纸箱系顾客带到店里来装苹果用的”,故对其陈述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附件材料,证明田佳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查获涉案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商标注册证》第54408626号,证明新西兰泰勒有限公司持有“taylor”商标的事实;
证据六:《产品鉴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taylor”的苹果系商标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七:照片3张,证明涉案商品系商标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八:投诉书及附件材料,证明代理人举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务清单》,证明我局对侵权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十:《水果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11092)复印件一份、《应收款明细对账表》复印件两份、《明细查询》(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广州联景浚润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信息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一:协查函两份、复函两份。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taylor”相同的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40个绿色taylor商标纸箱(小)、20个绿色taylor商标纸箱盒盖(大);
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