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斯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峰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9MA4F0P84X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洪泰商业中心负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2026年6月12日,当事人将其经营的西兰花零售价变更为:3.99/500g、青红脆李零售价变更为:9.9元/500g。2026年6月13日,消费者马女士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投诉称:当事人经营的西兰花柜台结算时的零售价为:4.99元/500g、青红脆李结算零售价为:13.8元/500g。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马女士于2026年6月15日通过12315投诉平台对当事人进行了投诉。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6台AI识别秤,用于消费者称重结算。截止2026年6月13日,当事人销售西兰花共计136单。其中110号秤台于2026年6月12日11:24分销售0.558公斤,零售价为:9.96元/公斤(4.98元/斤),实收金额:5.56元,应收金额:4.45元,多收金额:1.11元;同日13:44分销售西兰花5.576公斤,单价:9.98元/公斤,实收金额:55.65,应收金额:44.50元,多收11.15元;同日17:15分销售西兰花0.648公斤,单价:9.97元/公斤,实收金额:6.46元,应收:5.17元,多收金额:1.29元。2026年6月13日10:44分销售西兰花0.358公斤,单价:9.97元/公斤,实收金额:3.57元,应收金额:2.86元,多收金额:0.71元。销售西兰花4单,销售情况如下表:
名称 应收金额
(公示零售价:3.99元/斤) 实收金额
(结算零售价:4.98-4.99元/斤) 多收金额
西兰花 4.45元 5.56元 1.11元
西兰花 44.5元 55.65元 11.15元
西兰花 5.17元 6.46元 1.29元
西兰花 2.86元 3.57元 0.71元
合计 56.98元 71.24元 14.26元
截止2026年6月13日,当事人销售青红脆李112单,其中110号秤台于2026年6月13日9:59分销售0.956公斤,零售价:27.59元/公斤,实收金额:26.38元,应收金额:18.92元,多收金额:7.46元。同日10:44分销售1.05公斤,零售价:27.6元/公斤,实收金额:28.98元,应收金额:20.79元,多收金额:8.19元。销售青红脆李2单,销售情况如下表:
名称 应收
(公示零售价:9.99元/斤) 实收
(结算零售价:13.80元/斤) 多收金额
青红脆李 18.92元 26.38元 7.46元
青红脆李 20.79元 28.98元 8.19元
合计 39.71元 55.36元 15.65元
当事人110号秤台结算西兰花4单、青红脆李2单,结算的零售价均高于当事人公示的零售价,共计多收价款:29.91元。因当事人无消费者的详细信息,难以退还该多收的价款,故应按违法所得论处。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其余5台AI识别秤结算的零售价有证据证明均在微信公众号及柜台上公示的零售价以内。还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了110号秤台结算零售价,改正了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91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