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投引洮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和 | 注册资本:9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00MADCXM677F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福台路街道将台街1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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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应急罚﹝2026﹞8号
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有效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规定;甘肃水投引洮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限空间教育培训,未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5日11时39分,甘肃水投引洮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引洮工程二干渠开展暗渠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6名人员被困事故,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35万元。5月15日,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形成《定西安定甘肃水投引洮水务有限责任公司“5·15”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8月20日,市政府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8月24日,本机关对定西安定甘肃水投引洮水务有限责任公司“5·15”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甘肃水投引洮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进行了立案,确定2名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执法办案人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材料从事故调查案卷中进行了提取,并于9月1日、9月7日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有效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规定;未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限空间教育培训,未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其玖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50000.00元
定西市应急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