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方亭盛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爱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682MA64EQLH1G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雍城路西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04年2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雍城路西段从事五金销售。\n2025年10月30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什邡市方亭盛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陈爱芳)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2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3ZD110057,检验结论:经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依据《德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3ZD11005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5)字第046-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n当事人在2025年9月6日以18元/台的价格在一上门推销员手中购进6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后置于店内以25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10月30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台(抽样基数5台,到样数量1台),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已经销售完毕,故本案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35元。由于当事人未留下购买者的联系方式,产品无法召回。\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证据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DY市监移送[2026]12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n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图片2张,《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告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将相关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的事实;\n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购进清单付款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总体情况(产品来源、购销情况等内容)的事实;\n证据四: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3ZD11005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5)字第046-1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销售者)(什市监质责〔2026〕005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不合格的事实;\n证据五:什邡市方亭盛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不再购进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n证据六:执法人员提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c.gsxt.gov.cn/index.html)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n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n以上证据已经证据提供人复核,签名确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1、罚款125元;\n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125.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