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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久巴武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5MA8UXB084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99号尚品云山名城21号楼243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市监罚告[2023]58号
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99号尚品云山名城21号楼243店的周宁县久巴武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者黄鑫不在现场,该店店员王小惠在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店铺中发现五种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分别是:一、复合调味酱青芥辣(净含量:43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9盒,放置货架柜上销售);二、盐洒河田鸡(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2年4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包,放置冰柜销售);三、桂圆果糕(净含量:260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盒,放置货架柜上销售);四、奶枣一号(净含量:158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1盒,放置货架柜上销售);五、知几本草银耳(净含量:40g×2,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盒,放置货架柜上销售)。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送达《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周市监强制〔2023〕1-9号)及《财物清单》(〔2023〕1-9号)。 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狮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经营者黄鑫对周宁县久巴武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事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获取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放置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为:复合调味酱青芥辣(净含量:43克)进货数量是40盒,进价是7元/盒,售价是9.90元/盒,现场查扣29盒;盐洒河田鸡(净含量:1.5kg)进货数量是12包,进价是98元/包,售价是128元/包,现场查扣1包;桂圆果糕(净含量:260克)进货数量是27盒,进价是16元/盒,售价是20元/盒,现场查扣1盒;奶枣一号(净含量:158克)进货数量是5盒,进价是19元/包,售价是28元/包,现场查扣1盒;知几本草银耳(含量:40g×2)进货数量是1盒,进价是188元/盒,售价是298元/盒,现场查扣1盒。上述食品均是从宁德市久巴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截止案发当日,通过查验食品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及供货商《门店出库单》,发现上述批号复合调味酱青芥辣共销售出有11盒,盐洒河田鸡共销售出有11包,桂圆果糕共销售出有26盒,奶枣一号共销售出有4盒,均是在保质期内售出,知几本草银耳购进后未销售。本局以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认定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即761.1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其店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阐述请求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店铺地理位置偏僻,零售量少,生意清淡,再加上几年疫情的影响,所得收入不够维持基本生活及员工工资;二、店铺主要经营西部地区农副产品展示及线下提货点,为周宁县乡村振兴做出一定贡献,如将周宁的土豆、茶叶等农产品引导销往各地,提高周宁的农民收入;三、经营者为家中独子,要赡养父母,妻子无收入来源,加上家中老人长期需住院治疗、生活困难;四、经营者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货值总金额仅761.1元,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未造成不良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也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2号)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综合裁量”原则,且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小,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0000.00元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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