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奈奇食品有限公司酿造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晓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307975080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永吉街消防大队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6月1日从河南天恒化工有限公司购进食用醋酸50桶,从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购进甜蜜素3袋,从吉林盐业集团桦甸有限公司购进盐1袋,从呼伦贝尔东北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味素2袋,2024年6月12日从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三氯蔗糖2袋,2024年6月25日从内蒙古荷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白糖5袋,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生产了涉案产品液态酸性调味汁20件(15瓶/件),销售了19件,单价25元/件,包装过程中损毁7瓶,厂长王永忠食用4瓶,剩余4瓶。当事人生产经营了超限量使用甜蜜素的液态酸性调味汁。当事人于2018年、2020年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检验方式认知不足,认为其生产的浓缩酸性调味汁应当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稀释后进行检测,当事人在自行委托检验时也使用稀释方式进行检验,稀释后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已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改进配方,对新产品自行送检。
2025年5月16日,本局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移送的检验报告(No:SBJSP2500598),报告显示标称生产者名称:桦甸市奈奇食品有限公司酿造分公司,食品名称:液态酸性调味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奈奇食品有限公司酿造分公司,涉嫌从事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甜蜜素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BJSP250059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于当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桦甸市永吉街消防大队西侧)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受委托人王永忠。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涉案产品液态酸性调味汁(韩式冷面糖醋汁、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4-7-20)4瓶,查阅、复制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原料的供货方资质、入库记录,产品灌装记录。我局对剩余涉案产品液态酸性调味汁4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生产经营甜蜜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仅销售涉案产品19件,违法所得475元,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5元;
2、没收涉案液态酸性调味汁4瓶;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7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