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边稻田(黑龙江)谷物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英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82MA1F8KGB2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金凤家园5号楼一层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密市监处罚〔2025〕106号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五常大米”在拼多多店铺“湖前稻田粮油米面旗舰店”上确实宣传为“特级”,实际产品标签标注质量为“一级”,宣传“特级”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当事人购进上述五常大米50袋,购进价格65元/袋,共销售8袋,销售价格57元/袋,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与受委托方黑龙江长鑫粮米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珍珠米”的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珍珠米”包装上标注净含量为2.5kg,为预包装食品,其执行标准:GB/T 1354中规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产品包装上质量等级标注为“优质一等”没有依据;当事人未标注委托方生产地址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上述“珍珠米”至今共委托加工了60袋,成本30元/袋,共销售15袋,销售价格26.8元/袋,货值金额1608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五常大米索取并保留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与购货凭证,未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珍珠米索取并保留了受委托方的生产资质,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鸡西市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