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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前进乡月明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芦士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CE923Y3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前进乡太阳村中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餐罚字〔202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在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学珍水产冻货经销处购进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馥华墨鱼丸”5袋,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3月31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向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但仍未索要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在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学珍水产冻货经销处购进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馥华墨鱼丸”5袋,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3月31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向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但仍未索要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餐罚告字〔202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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