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鑫徽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伟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MABPECH90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377-90,91,9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4﹞22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对淳安鑫徽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罚款5000.00元,罚没合计5047.6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罚款5000.00元,罚没合计5047.60元。
5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2
淳市监处罚﹝2024﹞4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的样品为鸡蛋,样品经检验,此批次鸡蛋的氟苯尼考指标不符合GB31650.1-2022《<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量</span>》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和记录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未记录食品详细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和记录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未记录食品详细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柒元贰角(¥277.2元);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和记录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未记录食品详细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柒元贰角(¥277.2元);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10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