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霆沐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EARCF31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兴路22号2幢负1楼(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68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经由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名称:重庆东霆沐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EARCF31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兴路22号2幢负1楼,法定代表人:谭森,经营范围:体育健康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经纪人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一般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健身休闲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又查,2025年2月25日,我单位收到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人从众体育(江北培训点)停业相关情况的函。2025年3月3日,我单位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区四期3栋负一层的篮球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已变更为沐畔体育、东霆沐畔羽毛球。经查,经营的主体为重庆东霆沐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篮球场划分了四个羽毛球场,门口上有(进门处墙上)有沐畔体育东霆沐畔羽毛球球馆订场/赛事举办/培训/活动/策划字样。现场发现了17份《重庆沐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培训确认书》和相关收据,具体情况如下:1.学员姓名:任远龙,出生年月:2014.3.10,就读年级:五,年龄:11,培训项目:羽毛球,应缴和实缴费用:2899元,所报课时:29+3=32节,签订时间:2025年2月23日。另,任远龙在2025年2月16日缴纳了4节体验课(羽毛球上1扣2)费用,价格:59元。总计2958元。2.学员姓名:姚勃年,出生年月:/,就读年级:/,年龄:9,培训项目:羽毛球,应缴和实缴费用:4780元,所报课时:48+5=53节,签订时间:2025年3月1日。3.学员姓名:李诗琪,出生年月:/,就读年级:/,年龄:10,培训项目:羽毛球,应缴费用:2899元,实缴费用:1000元,所报课时:30节,签订时间:2025年3月2日。4.学员姓名:范梓熹,出生年月:/,就读年级:/,年龄:7,培训项目:羽毛球,应缴和实缴费用:2899元,所报课时:/节,签订时间:2025年3月1日。5.学员姓名:任芊朵(家长:高瑛),出生年月:2017.3,就读年级:/,年龄:/,培训项目:羽毛球,应缴和实缴费用:2899元,所报课时:20+6=26节,签订时间:2025年3月2日。6.学员姓名:刘彦辰,出生年月:2014.1.3,就读年级:五,年龄:11,培训项目:羽毛球,应缴和实缴费用:2899元,所报课时:20+10=30节,签订
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办学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青少年培训(羽毛球),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举办,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1.立即停止培训业务;2.妥善处理后续消费纠纷;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确保经营合法;
当事人在自己的教练墙使用刘冠男、曾庆杰、潘文倩、陈亮、李明钊宣称是自己的教练,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前款所称商业宣传包括下列行为: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其他场所,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
2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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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