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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张国江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江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DWL89Q6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街道黄荆村九组流潭南路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69号
经查,2024年10月6日,当事人在仙桃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0盒“宝彤”阿昔洛韦滴眼液,单价为3.5元/盒,共计付款35元,该药品主要用于给病人治疗眼部疾病用,每盒收费5元;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在仙桃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盒“蜀中”氯芬黄敏片,每盒25板,单价为1.5元/板,共计付款37.5元(进货单显示为每盒30板,实际为每盒25板),该药品主要用于给病人治疗感冒用,每板收费1.5元;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在湖北省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3盒“百灵鸟”小儿柴桂退热颗粒,每盒16袋,单价为17.5元/盒(折后单价为17.2104元/盒),实际付款51.6313元,该药品主要用于给小孩子感冒发烧冲服用,每袋收费1.5元。上述3样药品共计付款131.6313元。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房内的药品柜中存放有:“宝彤”阿昔洛韦滴眼液4盒,生产日期:2023/09/26,有效期至:2025/08;“蜀中”氯芬黄敏片1盒(已开封,内有16板),生产日期:2024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百灵鸟”小儿柴桂退热颗粒4袋,有效期至2025/12/11,上述药品都已超过有效期。截至目前,“宝彤”阿昔洛韦滴眼液共使用6盒,还剩4盒;“蜀中”氯芬黄敏片共使用9板,还剩16板;“百灵鸟”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共使用44袋,还剩4袋。共计货值金额5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涉药品的处方签,无超有效期后的使用记录,依法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称4袋“百灵鸟”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已经被清理出来,单独存放在旁边,准备销毁。但现场检查时该药品与其他合规药品混放在药品柜内,并未单独区分存放,故当事人的申辩我局决定不予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盒“宝彤”阿昔洛韦滴眼液、16板“蜀中”氯芬黄敏片、4袋“百灵鸟”小儿柴桂退热颗粒;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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