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中和镇文秀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NUPJ35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中和镇振兴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中和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扎兰屯市中和镇文秀肉店(刘文秀)成立于2000年,组成形式:个人经营。2025年7月10日,扎兰屯市中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投诉人在扎兰屯市中和镇文秀肉店购买的“王守义”十三香花椒粉已过期。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时确认,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经营时不知道该食品已过期。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已对投诉人退赔费用400.00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王守义”十三香花椒粉2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2024年10月15日到期)已过期。经询问,这批“王守义”十三香花椒粉共购入20袋,进价3.00元/袋,售价3.50元/袋,该批次商品已售18袋,其中1袋商品被投诉人购买,但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食品过期后销售数量是多少,故涉案货值金额10.50元,因当事人对投诉人进行了退赔,故无违法所得。因涉案过期食品已超过产品保质期六个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几样食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进货来源和票据证明。
另外,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经营者家里无土地,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