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口龙华曾德导电动车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德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60000MADYHGDW29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海垦路88号金山小区14栋1层A2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龙处罚〔2026〕130号
当事人2025年12月购进4个“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商:邢台豆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后放于店内销售,销售价格20元/个。2026年1月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基数4个,抽样数量2个(付费购买),备样数量2个。经检验,上述产品壳体、吸收碰撞能量(低温)、耐穿透(低温)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样品未解封的情况下将上述备样的产品2个丢弃。综上,上述产品货值共计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人民币80元。 当事人转移抽样样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元。
120.00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6-07-17
2
海市监龙处罚〔2026〕92号
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从海南雅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1辆,品牌:雅迪,整车编码:214522524173167,型号:TDR3622,电动机额定电压:48V,后将其电池改装至60V放于店内进行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改装了电池后,与其产品合格证不再一致,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截至2026年5月29日,上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未售出。
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