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剑 | 注册资本:1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065612868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大塘村永堡北路10幢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9
2015-01-28
(2014)奎民催字第156号
申请公示催告
温州久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张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95199.98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09
2019-03-12
(2018)浙0604民催18号
申请公示催告
温州久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5-01-28
2015-01-28
(2014)奎民催字第156号
申请公示催告
温州久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95199.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934号
经查:2025年10月,当事人生产了150台“船用法兰”。本局委托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报告编号:FJ2510025),其中密封面表面粗糙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检测依据:HG/T 20592-2009。该批次船用法兰除了三只无偿用于检测,其他的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18元/只,货值2700元,违法所得1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主动提供证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上缴财政;
二、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
三、没收3只不合格的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
15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