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定兴龙源热力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喜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266773619323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定兴县南环路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冀0626民初3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田**
定兴龙源热力有限公司
定兴县人民法院
2
2025-02-27
(2025)冀0926民初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耀一节能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定兴龙源热力有限公司
肃宁县人民法院
3
2025-02-20
(2025)冀0626民初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碑店市闫各庄狄派环保设备经营部
定兴龙源热力有限公司
定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6年1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开展特种设备执法监察时,发现定兴龙源热力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锅炉。现场监察过程中由负责人孙志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正在使用的锅炉的检验报告,负责人孙志强表示该锅炉投入使用时间不长,并没有对该锅炉进行检验,不能提供该锅炉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6-01-20
2
保定兴罚决﹝2024﹞0013号
该单位于 2024 年 2 月 3 日 3 时,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保定市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到,二氧化硫污染物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 0.52 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
有关事实有废气排放口的照片;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摘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相关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数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罚款计算公式:罚款计算公式:罚款数 = 法定最大值 * 裁量要素各百分值之和 (当罚款数小于法定最小值时,取法定最小值)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裁量要素各项百分值: 11 + 1 + 5 + 0 + 0 + 0 =17%处罚金额(X):170000 代入公式: 170000 = 1000000* ( 11 + 1 + 5 + 0 + 0 + 0 )% 1、对环境影响程度(20%):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 11% - 20%;11%;2、违法危害程度(20%):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 1% - 5% 1%;3、违法频次(2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5%;4、整改情况(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0% ;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10%):配合检查的 0% 0% ;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2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柒万元整。
170000.00元
保定市定兴县生态环境局
2024-05-11
3
保环罚字﹝2023﹞0006号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元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