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河县孤山子镇全质液化气钢瓶检验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永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172KPK3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孤山子镇大桥南3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30号
该单位检验的液化气钢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没有异议。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检验的液化气钢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我局接到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内容为将柳河县孤山子镇全质液化气瓶检验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一案交由我局管辖。案件转办单显示,有编号为917-0230的液化气钢瓶,出厂日期为2010.04-2018.04,检验有效期应为2022年,但实际标注为2024年;编号为2405267的液化气钢瓶出厂日期为2011.12-2019.12,检验有效期应为2023年,但实际标注为2024年,这两个液化气钢瓶检验后标注的有效期限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标注经查明,你单位发现三个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液化气钢瓶,其中编号为917-0230的液化气钢瓶,出厂日期为2010.04-2018.04,检验有效期应为2022年,但实际标注为2024年;编号为2405267的液化气钢瓶出厂日期为2011.12-2019.12,检验有效期应为2023年,但实际标注为2024年的两个液化气钢瓶是在通化市滨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发现的,编号为B080134的液化气钢瓶,出厂日期为2008.04-2016.04,检验有效期应为2020年,但实际标注为2025年的液化气钢瓶是在白山市锦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发现的,截止我局检查之日你单位已停业停止经营两年,且三只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液化气钢瓶均已作废,经查,你单位已承认该三个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液化气钢瓶确为你单位检验的,检验时是检验人员疏忽大意导致的检验失误,在要求你单位负责人提供检验记录时,负责人表示,因停业两年,检验记录已丢失,无法找到。 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该检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鉴于该检验站仅有三个未按检验规程检验的液化气罐,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165条(较轻)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对检验机构处以30000元罚款;2.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罚款合计:叁万壹仟元整。
31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