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李机通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牛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9MA7NE23A3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浪堤镇浪堤村委会新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红处罚〔2026〕8号
经查,红河县李机通百货店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准经营者为李牛仰,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由其妻李合友负责,李牛仰主要在外面打零工。
我局2024年8月7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杂粮酒进行了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532500713940379,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9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A2240423740112008C,检验项目项下甲醇标准指标≤0.6g/L,实测值16.9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超过标准值28倍。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为防控风险,2024年9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其他批次杂粮酒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检3批次,分别是:1.杂粮白酒(1号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5325290001,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CJ2024090415,检验项目项下甲醇标准指标≤0.6g/L,实测值100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超过标准值166.7倍;2.杂粮白酒(2号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5325290002,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CJ2024090416,检验项目项下甲醇标准指标≤0.6g/L,实测值194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超过标准值323.3倍;3.杂粮白酒(3号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5325290003,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CJ2024090417,检验项目项下甲醇标准指标≤0.6g/L,实测值89.9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超过标准值149.8倍。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杂粮酒2次4批次抽样检验,结果甲醇均超过标准值,2025年8月12日第一次侦查实验抽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HHX2025001,经红河州检验检测院检验并于2025年8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508SP3006,检验项目项下甲醇标准要求≤0.6g/L,检测结果1.32g/L,检验结论为甲醇不符合标准要求,超过标准值2.2倍。2025年11月4日第二次侦查实验抽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532529002,经红河州检验检测院检验并于2025年11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511SP4101,检验项目项下甲醇标准要求≤0.6g/L,检测结果181g/L,检验结论为甲醇不符合标准要求,超过标准值301.66倍。
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从“拼多多平台”分别于2024年6月3日和2024年7月3日下单购买“大桶装工业酒精98度,规格25升40斤一桶”两次,当事人将工业酒精倒入喷壶对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进行喷洒消毒,且在消毒后未经擦拭的情况下存放酒醅、酒。杂粮酒销售价格为12元/市斤,销售给抽样公司3L用于检验,监督抽检6kg,其余未销售,获得销售收入216元。共扣押274市斤杂粮酒,货值金额3288元,查封25桶酒醅。当事人使用的酒曲是“江川酿酒曲”,但其采购原辅料没有索证索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的杂粮酒274斤、酒醅25桶;
3.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4.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16.00元。
10000.00元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