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河东莱渼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传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CF2176X7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道津滨大道51增4-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9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7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08-15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6-24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7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4-03-28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4-03-27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4-03-15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4-02-0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5﹞400号
当事人为设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的门诊部,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津)医广【2024】第08-13-05号,广告成品样件内包含公司名称及标志、诊疗科目、接诊时间、地址、咨询电话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美团店铺“菲丝澜玺悦医疗美容”为当事人经营,该店铺中发布有“【热销100+】国产品牌·100单位·咬肌/下颌缘 美团智能验真系统”、“国产品牌|50单位|单部位除皱 足量注射|正规采购|支持现场验真”、“国产品牌|20单位|单部位皱纹 足量注射|正规采购|支持验真”、“国产品牌|20-30单位|现场验真 单部位年卡 全年畅打 平滑整年”、“美国|20单位|鱼尾纹/眉间纹☆不掺水☆不拼/换药☆拍照·验真”、“美国|50单位|皱纹/咬肌 2选1☆不掺水☆不拼/换药☆可拍照·验真”、“美国|80单位|皱纹/咬肌 2选1☆不掺水☆不拼/换药☆拍照·验真”、“美国|100单位|皱纹/咬肌 2选1☆不掺水☆不拼/换药☆拍照·验真”等项目,上述项目中有“国产100U”、“国产50U”、“美国20U”、“美国50U”、“美国80U”、“美国100U”等广告宣传语。上述套餐使用的药品均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国产”指的是“衡力 ”品牌肉毒素,有100单位/瓶一种规格,“美国”指的是“美国保妥适 ”品牌肉毒素,有50单位/瓶、100单位/瓶两种规格;“U”代表“单位”(Unit),是肉毒素的计量单位,是国际上用于衡量肉毒素剂量的通用标准。当事人发布的套餐为注射除皱服务,虽未提及肉毒素名称,但已详细对医疗服务使用药剂的产地、用量、适用部位进行了说明,上述内容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指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内容未包含在广告样件中,且肉毒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中规定的不得作广告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与美团平台运营主体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及《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费用为88800元/年,包括为当事人提供平台、推广技术/广告/内容营销服务、兑换券、买单、预定等服务,并非仅是广告费用。涉案套餐及图片均为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发布,发布目的是推广当事人医疗机构和服务,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2
津市监东市﹝2024﹞1189号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号和小红书平台上发布视频内容,是一种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和2023年8月22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津)医广【2023】第07-12-02号和(津)医广【2023】第08-21-01,广告发布媒体类别:户外、印刷品、网络。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和小红书平台账号上发布的广告与该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符。
对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审查通过的内容并不相符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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