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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明亮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BG95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慎思路375号3幢3楼3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浙0402民初6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路*
魏**,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3
(2023)浙0402民初114号
劳动合同纠纷
陈**
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5〕011502
2024年8月21日16时14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8-1415:52:14车号为浙FQ0781在X208(余沈公路)余新方向K2+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7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7吨。
-
22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2
嘉路政罚﹝2025﹞01150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4日16时5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8(余沈公路)余新方向K2+30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3
嘉路政罚﹝2025﹞011498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25日10时4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4(嘉盐公路)海盐、嘉兴方向K24+95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564.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4
嘉路政罚﹝2025﹞01150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4日17时0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8(余沈公路)余新方向K2+30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367.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5
嘉运政罚﹝2023﹞4678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08日10时24分,海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5国道盐北路口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博登运输有限公司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海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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