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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BQTEER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63号金山银湖湾左岸时代5、7栋/单元1-2层商10、11、12、13、1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4
(2023)鄂0112民初678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4
(2023)鄂0112民初677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4
(2023)鄂0112民初678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3-06-14
(2023)鄂0112民初682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4
(2023)鄂0112民初682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6
2023-06-14
(2023)鄂0112民初677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3-06-14
(2023)鄂0112民初678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烟处﹝2024﹞第81号
2024年1月29日10时18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一行五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63号金山银湖湾左岸时代5、7栋/单元1-2层商10、11、12、13、14号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洋经营的“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进行检查,店内悬挂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20112293806。从经营场所烟柜内当场查获黄鹤楼(软红)1条,黄鹤楼(软蓝)1条,红金龙(软精品)1条,共计3个品种卷烟3条。上述卷烟条码已损毁,当事人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洋不在案发现场,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洋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洋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共计3个品种3条卷烟系当事人从私人手里购买的,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4年01月29日,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涉案值为560.00元。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进货总额未超过1000元且数量未超过5条(1000支),危害后果轻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洋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三:武汉惠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岸时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洋代理人孙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关情况。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证据五:《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及危害后果轻微。证据六:系统查询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
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发还先行登记保存的3个品种3.0条真品卷烟。
-元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公司东西湖营销部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