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立明 | 注册资本: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727759704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强劲科技园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赣09民终30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夏**,刘**,刘**,刘**,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熊**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26
(2025)赣0981民初487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刘**,刘**,熊**
夏**,刘**,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2
(2025)赣0981民初487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刘**,熊**,刘**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刘**,夏**
丰城市人民法院
4
2022-10-24
(2022)赣0981民初3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熊**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5
2021-08-24
(2021)赣0981民初30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吴**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6
2021-06-22
(2021)赣0981民初30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吴**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7
2021-05-31
(2021)赣09民终1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x**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5-31
(2021)赣09民终1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黄**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4-08
(2020)赣0981民初5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宜春市宜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10
2021-03-05
(2021)赣0981民初5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
宜春市宜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8
2022-09-27
(2022)赣0981民初36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裴**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07
2021-08-24
(2021)赣0981民初30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8475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29
2021-12-29
(2021)赣0981执281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9-17
2021-03-15
(2020)赣0981民初5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宜春市宜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1497.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8-16
2016-11-14
(2016)赣0981执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4-06-17
2014-06-17
(2014)丰民二初字第1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省丰城市正丰农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937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5﹞68号
经查明;1、当事人经营的中東牌复合肥料(N+P₂O₅+K₂O≥45%,15-15-15,生产批号:2024-12-10),经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按GB/T15063-2020标准及样品标识检验,所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检验项目总养分(N+P₂O₅+K₂O)/%,技术要求≥45,检验结果为44,该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经营的钙镁磷肥型(床土调酸剂)(钙镁磷肥含量≥12%,中微量元素≥40%,生产日期:2024.07.24),经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按执行标准Q/HBCX03-2018标准及样品标识检验,所检验钙镁磷肥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检验项目钙镁磷肥含量/%,技术要求≥12,检验结果为3.4,该项目不符合Q/HBCX03-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当事人经营的中東牌复合肥料是2025年2月从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共购进7吨,购进价为2175元/吨,销售价为2450元/吨,违法所得为1925元,货值金额为17150元。截止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时,该批次中東牌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出且无法追回;2、当事人经营的钙镁磷肥型(床土调酸剂)2025年2月从湖北金肽丰仓喜化肥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采购,共购进7吨,购进价为470元/吨,销售价为600元/吨,违法所得为910元,货值金额为4200元。截止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时,该批次钙镁磷肥型(床土调酸剂)已全部售出且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中東牌复合肥料及钙镁磷肥型(床土调酸剂)总货值金额为21350元,违法所得共计283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月26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丰市监稽产罚决〔2024〕15号。
1、罚款320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35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4860元。
32025.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2
赣丰市监稽产处罚﹝2024﹞15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生产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山建路101号,产品名称;复合肥料,标注执行标准:GB/T 15063-2020,证书编号:(鲁)XK13-001-00005,规格型号:40kg/袋,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2023年12月6日,批量:20吨,单价:2320元/吨)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总养分(N+P2O5+K2O)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及标明值,依据《江西省化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总养分(N+P2O5+K2O)%,标准(识)要求≥45,实测结果44,检验报告编号:赣质检H24J33021号。 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复合肥料样品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GB/T 15063-2020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总养分(N+P2O5+K2O)/%,技术要求标明值≥45,检验结果43,报告编号:No:QC0503948-2024。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江西施可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料20吨,每袋40kg,购进价为2300元/吨,该批次复合肥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40328161744486)所填单价2700元/吨并非当事人实际销售价格,当事人实际销售价格为2320元/吨,并有相应销售票据予以佐证,且我局对抽检时丰城市的3家化肥销售单位所售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予以调查,售价均为2290元/吨至2410元/吨之间。故我局根据当事人实际销售价格2320元/吨计算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合计为46400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以2320元/吨的价格售出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4吨,销售金额合计9280元。剩余未售出的16吨复合肥料于2024年4月1日被江西施可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召回。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复合肥料违法所得共计80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
696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