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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莱美食(沈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81MACUR9HL88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生产冷鲜煎烤肠(非即食)(生产日期:2024-04-03;规格型号:200克/袋,60袋/件) 5件,已全部销售。2025年4月19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沈阳市铁西区柴小记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抽样检验,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g/kg不得使用,实测值:0.156),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冷鲜煎烤肠(非即食)成本168元/件,共计840元。销售价格180元/件,货值金额为900元,获利60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生产冷鲜煎烤肠(非即食)(生产日期:2025-04-25;规格型号:200克/袋),60袋/件)5件,已全部销售。2025年4月27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抽样检验,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g/kg不得使用,实测值:0.191),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冷鲜煎烤肠(非即食)成本165元/件,共计840元。其中8袋以5元/袋的价格卖给抽样机构,剩余4件零52袋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916元。获利76元。上述两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816元,共获利136元。 本局分别于2025年5月21日及2025年5月30日,将上述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SGC00739、 2025SSC03321)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知道检验结果后立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积极与经销商联系,通过电话召回形式召回问题食品。截止2025年6月10日,共召回上述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的冷鲜煎烤肠(非即食)问题食品2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5的冷鲜煎烤肠(非即食)问题食品3件。并对上述召回的问题食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当事人新生产的上述品种冷鲜煎烤肠(非即食)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一、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二、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136元。
20000.00元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2
沈环罚〔2025〕173号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针对线索中指出该单位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到雨水管网的问题,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单位排水管排水进行采样,根据2025年4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2025042301)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7380mg/L、氨氮浓度15.8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10mg/L)的146.6倍、0.58倍。经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曹政调查询问,其承认因污水较多且清污车近期无时间清运,储存池内废水存在外溢风险,故用400瓦抽水泵和2寸左右水管将储存池里的废水抽取后直接排到厂区内雨水管网,后顺雨水管网排到付家窝堡排干,排放时间大约2小时,共排放废水约8立方米。
一、罚款为10万元。
100000.00元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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