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李三干鲜调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新三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1MA4B584H8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昌县花园镇北京路西5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4〕304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