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食鲜食亿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3MA7D2BY41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银信商住楼H栋一层24号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7
(2026)赣0222民初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浮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食处罚〔2024〕225号
经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通过小程序文字标注对其商品的产品成分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之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
200000.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