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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利晟汉福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锐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9MAB0JW4P8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D区16街5栋22号3层00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12
(2022)陕0111民初146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伟华玻璃有限公司
陕西利晟汉福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2
2023-08-31
(2023)陕0111执58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伟华玻璃有限公司与陕西利晟汉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三稽罚﹝2024﹞223号
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共有12份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率为零货物,总金额(含税价)1,958,603.00元,计提销项税额后,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你单位应缴、已缴2021年增值税225,326.0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772.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已缴教育费附加6,759.77元。 4.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已缴地方教育附加4,506.52元。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10-23
2
港务税罚﹝2023﹞18号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该企业2021年度出口关单销售额与实际增值税申报数字不符;该企业未如实申报;
拟处罚:2000.00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国际港务区税务局港兴税务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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