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会同县康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春莲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225344718980T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水坪溪 (会同产业开发区创新孵化平台第1栋标准化厂房1楼10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处罚〔2025〕49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湿米粉(切粉)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许可项目为米面。程飞云、龚德叶在2021年将自己的米面生产设备搬迁到当事人厂房内进行生产线安装,于2021年11月29日用该设备在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新增米面的许可项目。当事人在2021年8月1日和程飞云、龚德叶签订的《生产厂房租赁合同》三方均答复没有按合同内的条款履行该合同,在我局调查该案期间三方均未能提供《生产厂房租赁合同》内约定的租赁费用、生产经营税金交易记录证据,我局也未查询到三方履行《生产厂房租赁合同》内约定的租赁费用、生产经营税金交易记录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对程飞云、龚德叶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不清楚,故不能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嫌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为他人无证生产米面和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2021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米面生产线由当事人和程飞云、龚德叶共同管理生产,三方口头约定米面销售给企业单位的由当事人收取货款,米面销售给小商户的由程飞云、龚德叶收取货款,程飞云、龚德叶销售米面是以当事人名义进行销售。程飞云、龚德叶在2021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与当事人未建立劳动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公司的股东,且当事人存在允许程飞云、龚德叶以当事人名义对外销售米面的事实。 当事人允许程飞云、龚德叶以公司名义销售米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之规定,构成了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米面销售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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