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清睿软件门市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秀莉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EH071A5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东风路169号1栋1单元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注册成立了一家店铺(竹溪县清睿软件门市部),于2025年6月份从事经营活动,培训业务具体内容是开展英语知识学习培训,对象主要是本地中小学生,培训周期采取学生自愿,可以按时长办卡收费(另行计算),也可以按课时收费(收费35元/1节课=1小时),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份在经营场所置放的广告牌(尺寸:1.2m×0.8m)和广告宣传单页(A4纸大小)发布了“郑重承诺:2个月有效提升,无效退费50%”的广告宣传。
现查明,当事人为让来店顾客消除消费顾虑,提升信任感,就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上述广告宣传内容:①广告牌是当事人2025年9月14日在网络平台淘宝店铺(菲洛蒙旗舰店)下订单定制的,把广告宣传内容通过微信发给淘宝客服,制作广告牌(尺寸:1.2m×0.8m),数量1个(实付款48.84元),当事人陈述2025年9月17日快递收到广告牌后,存放在库房里,于2026年3月份自行置放在经营场所大门口处进行发布宣传,由于案涉广告是自行设计和发布,未产生相关费用,故制作广告费用48.84元;②广告宣传单页使用材料是A4单面铜板纸,是当事人2025年6月16日在淘宝店铺(甲骨文天之印旗舰店)购买的,数量200张(实付款:25.86元),经计算每张纸单价是0.129元,在2026年3月份当事人用门店内的打印机(佳能G3881)自行打印数量50张的广告宣传单页(宣传内容同广告牌一致),打印好后置放在门店内的桌子上,对来店顾客进行发放并宣传,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发放16张,剩余34张,由于案涉广告是自行设计、制作及发布,未产生相关费用,故制作广告费用(宣传单A4单面铜板纸的成本)6.45元,实际共支付广告费用55.29元。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即是广告主,也是广告发布者,故认定广告费用为55.2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应知案涉广告属于对培训的效果具有明示的保证性承诺性用语,仍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5.29元。
55.29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