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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港头正辉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钦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1MA34FDEX2E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港头镇马湖村北埔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市监三山处罚﹝2024﹞6号
经查,当事人从莆田市绿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35元/箱的价格,共购进10箱绿怡一口杯,进货总价为350元。上述绿怡一口杯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CTT2306015074CN),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产品信息审核)项目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要求,依据塑料杯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绿怡一口杯的《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检。2023年8月22日,我局向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予以协助调查当事人的进货情况,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4日复函,经该局协助调查,确认当事人上游供应商的供货数量、总金额与当事人供述的一致。至案发之日止,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绿怡一口杯以2.32元/袋的价格,售出7箱(每箱内含30袋),计货值金额696元,获违法所得487.2元。剩下未售出的3箱,因未实际进货,当事人已与厂家协商将其换做其他产品。 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绿怡一口杯,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未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鉴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 从轻情节,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696元;2.没收违法所得487.2元。
696.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2
融市监三山处罚〔2023〕21号
经查,当事人从莆田市绿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35元/箱的价格,共购进10箱绿怡一口杯,进货总价为350元。上述绿怡一口杯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CTT2306015074CN),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产品信息审核)项目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要求,依据塑料杯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绿怡一口杯的《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检。2023年8月22日,我局向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予以协助调查当事人的进货情况,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4日复函,经该局协助调查,确认当事人上游供应商的供货数量、总金额与当事人供述的一致。至案发之日止,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绿怡一口杯以2.32元/袋的价格,售出7箱(每箱内含30袋),计货值金额696元,获违法所得487.2元。剩下未售出的3箱,因未实际进货,当事人已与厂家协商将其换做其他产品。 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绿怡一口杯,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未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7.2元)
5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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