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冬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1732272968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无锡市钱姚路88号-J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6
(2021)苏0211破2号
申请破产清算
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
2021-05-26
申请破产清算
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3
2019-05-05
(2018)苏0509民初11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江市来盛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4
2019-03-22
(2018)苏0509民初11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江市来盛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4-27
(2016)苏0211民初5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晶艺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王**,龚**,顾**
裁判文书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
2017-03-21
(2016)苏0211民初53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晶艺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王**,龚**,顾**
裁判文书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3
2016-10-2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晶艺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王**,龚**,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0
2020-11-09
(2020)苏0211执1184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1-16
2019-12-12
(2019)苏0211执恢6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晶艺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15
2019-12-06
(2019)苏0211执恢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晶艺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1-14
2019-10-22
(2019)苏0211执1467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13
2019-09-04
(2018)苏0509民初11475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11475吴江市来盛纺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6-13
2018-10-09
(2018)苏0211民初1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57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35455.44元
民事案件
7
2019-03-18
2019-01-25
(2019)苏05民辖终81号
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来盛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13
2018-03-21
(2018)苏0211执保2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4800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7-09-11
2017-02-10
(2016)苏0211民初53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晶艺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38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9-11
2017-02-10
(2016)苏0211民初5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308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晶艺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5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滨市监处罚〔2024〕DX00157号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吊销许可证件
-元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11-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