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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茶山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4715100320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国营西山林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安市监处罚﹝2025﹞364号
经查实,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以*元/桶的成本价生产涉案批次的红茶山泉水(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5-09-19,净含量:17.9L/桶)共计13桶,其中6桶用于出厂检验,1桶用于留样,剩余6桶当事人以*元/桶的价格作为抽样样品销售给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9月21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的红茶山泉水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11日,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SQP251904),《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截至案发,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2.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0.0009万元;2.罚款1.6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6009万元,上缴国库。
16000.00元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融安市监处罚﹝2025﹞76号
经查实,2025年3月4日当事人以2.50元/桶的成本价格(出厂销售价为3.00元/桶)共生产227桶涉案批次的红茶山泉水(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5-03-03,净含量:17.9L)。上述桶装饮用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3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No:G25-T0142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生产的227桶涉案批次的红茶山泉水(饮用天然泉水)自行抽取6桶用于出厂检验,1桶用于留样,剩余220桶全部销往了融水县清爽水店,至案发后当事人召回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红茶山泉水(饮用天然泉水)208桶。故本案227桶桶装饮用水的货值金额为681.00元,违法所得为110.00元。
1.没收不合格批次桶装水产品209桶;2.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3.罚款12000.00元。
12000.00元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3
融安市监处罚﹝2024﹞83号
经查实,2024年03月14日当事人以*元/桶的成本价格(出厂销售价为*元/桶)共生产19桶涉案批次的红茶山泉水(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03-14,净含量:16L)。上述包装饮用水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04月08日出具《检验报告》(No:SQP240079)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复检,05月0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4A12005532)的检验结论为“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对2024年03月14日生产的19桶涉案批次的红茶山泉水(饮用天然泉水)自行抽取3桶用于出厂检验,3桶用于留样,7桶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抽样人员抽检带走,另6桶该公司于2024年04月02日自行送往柳州质量检验检测检验研究中心进行检验,因此未对外销售,故本案19桶包装饮用水的货值金额为152.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1.没收不合格批次留样产品3桶;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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