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71154024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黄村南胜路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30
(2021)粤0106民初228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
2021-07-30
(2021)粤0106民诉前调588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30
(2018)粤01民终93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通化市大洋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8-08-30
(2018)粤01民终93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通化市大洋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8
2021-08-04
(2021)粤0106民初228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12
2018-08-02
(2018)粤73民终175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9-14
2018-08-21
(2018)粤01民终93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陶**、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9-14
2018-08-21
(2018)粤01民终93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莫**、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9-11
2017-09-26
(2017)粤0106民初104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莫**与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9-11
2017-09-26
(2017)粤0106民初10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莫**与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9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11
2017-09-26
(2017)粤0106民初104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陶**与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11
2017-09-26
(2017)粤0106民初105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莫**与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9-11
2017-09-26
(2017)粤0106民初104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陶**与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9-11
2017-09-26
(2017)粤0106民初1049号
产品责任纠纷
莫**与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6﹞826号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无照经营及无证生产食品问题线索的通报》反映的线索,当事人涉嫌销售无证生产的仟润牌低筋小麦粉。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向广州桂球贸易有限公司以7.5元/袋的单价采购了10袋由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仟润牌低筋小麦粉(生产日期:2025年2月16日),于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在其经营场所以10元/袋的单价销售。另查明,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4年11月21日被审批机关主动注销,许可证注销时间早于上述小麦粉生产日期。当事人采购上述小麦粉,未索取、查验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小麦粉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无照经营及无证生产食品问题线索的通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2026年4月30日《现场笔录》一份。4.2026年7月16日《询问笔录》一份。5.生产者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截屏二页。6.《成发(桂球)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商品销售汇总报表》各一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改正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5元。
5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2
穗天市监处罚﹝2026﹞172号
经查,2025年11月5日当天,当事人广州市佳丰百货有限公司在其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黄村南胜路9号的经营场所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西洋菜”48公斤,涉案货值金额940.8元。
1.没收违法所得340.8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40.80元。
10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3
穗天市监处罚〔2025〕762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广州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
住所(住址):广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
当事人在购进“**饼(香芋味)”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饼(香芋味)”(购进日期:2025-0*-1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至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收到上述报告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提交相关材料,且暂没有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相关政策,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9元,罚没款总额为5031.9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9元,
3、并处5000元罚款。
罚没合计5031.9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5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