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市湖里区黄明贤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明贤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2XX6CDXU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当事人表示于2025年11月17日分别从“民都生鲜超市(枋湖店)”(厦门市民都生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荷兰豆”约3.77斤,进价16.8元/斤,购进金额为63.33元;从厦门市湖里区中埔批发市场内摊位购进“荷兰豆”约2斤,进价15元/斤,购进金额为30元,放置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产品进货总量为5.77斤(12.35kg),购进总金额为93.33元。 2025年11月17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250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8日,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5)XAXHY-G03200),报告显示:食品名称:荷兰豆≈250g;其他日期:2025-11-17,被抽样单位名称:厦门市湖里区黄明贤蔬菜店,任务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5-11-17,样品到达日期:2025-11-17;样品数量:9份,备样数量:4.5份,抽样单编号:DBJ25350200371145305,检验日期2025-11-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2025)XAXHY-G0320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2025)XAXHY-G03200)等文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荷兰豆≈250g”,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也未提出异议。截止案发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荷兰豆≈250g”已全部售出,其中,销售给抽检人员9份,每份约0.252kg,共约2.268kg,销售金额合计为93.9元;面向社会销售0.617kg,售价:36元/kg,销售金额约为22.212元。上述不合格批次“荷兰豆≈250g”的销售总额约为116.11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250g”的全部来源情况,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不合格批次“荷兰豆≈250g”召回数量为0。 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6.11元,违法所得22.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荷兰豆】进行核查处置的通知》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食品召回材料4份,整改报告1份,检验报告1份,抽样单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进货购物小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事实以及当事人采取召回整改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处理意见及依据 案件性质:(一)当事人采购“荷兰豆≈250g”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荷兰豆≈250g”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理由: 鉴于:1.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和开展召回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案涉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16.11元,违法所得22.78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轻微;3.产品从销售到案发,未有人员投诉或反映不良反应相关问题,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4.根据办案实务经验,荷兰豆作为一种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多是由于种植环节导致,可以判定当事人作为采购销售者,不具有主观故意添加的可能性。上述情形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第8项减轻情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按照减轻情节进行处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