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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益智林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迪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2MAAJRFKG9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新州镇文化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2025]103号
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接手该公司管理,对管理不够熟悉,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不重视、为方便销售药品,同时存在侥幸心理,在销售处方药时有3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的处方药品未进行审验索取处方就进行销售,上述药品采购价22.69元/盒,销售价25.8元/盒,违法所得774元。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4170,规格:20克:15毫克,[贮藏]密封要求在阴凉处保存(不超过20℃),检查当天温度为 26.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因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要求现在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当事人未按照说明书标示的说明储存药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东南州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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