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永发电动车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生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EPJN8B2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仓储中心w-2-1幢1单元1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4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7月3日,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池销售。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仓储中心w-2-1幢1单元101号房。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进货2种型号共4台涉事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443Z,TDT1495Z),进货成本分别为2300元/台和1850元/台,每种型号1台共2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总价4498元购买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抽检,剩余两台已封存作为抽检备样,现无库存。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种型号的不合格产品均是由于其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货值金额共8996.00元,违法所得348.00元。
2025年11月8日,宽城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两份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反映宽城区永发电动车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我单位核查处置。2025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由该单位经营者石生玉接收,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进货2种型号共4台涉事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443Z,TDT1495Z),进货成本分别为2300元/台和1850元/台,每种型号1台共2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总价4498元购买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抽检,剩余两台已封存作为抽检备样,现无库存。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种型号的不合格产品均是由于其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货值金额共8996.00元,违法所得348.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5(较轻)“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下的:”对应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型号为TDT1443Z,TDT1495Z的不合格电动车各1台,共2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8.00元;
3.罚款人民币899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344.00元。
提请领导审批。
8996.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