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威汽车配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宏锦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292117699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关雨路东聚汽配城B8幢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020年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的商品,其产品上标注的“Mobil”、“美孚”、“嘉实多”、“壳牌”、“Shell”商标的商品,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于2023年8月2日,经举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上述商品只售出了部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7800元,获利人民币140元。具体购、销货情况明细如下:1、美孚速霸1000,规格型号:5W-40(4L),进货数量8瓶;销售数量2瓶;剩余数量:6瓶;进货价格70元/瓶;销售价格80元/瓶; 2、美孚速霸2000,规格型号:5W-40(1L),进货数量40瓶;销售数量4瓶;剩余数量:36瓶;进货价格20元/瓶;销售价格30元/瓶;3、美孚黑霸王,规格型号:15W-40(4L),进货数量8瓶;销售数量2瓶;剩余数量:6瓶;进货价格60元/瓶;销售价格70元/瓶;4、嘉实多磁护专享,规格型号:5W-40(4L),进货数量20瓶;销售数量2瓶;剩余数量:18瓶;进货价格80元/瓶;销售价格90元/瓶;5、嘉实多磁护,规格型号:5W-40(4L),进货数量6瓶;销售数量2瓶;剩余数量:4瓶;进货价格90元/瓶;销售价格100元/瓶;6、嘉实多银嘉护,规格型号:10W-40(4L),进货数量8瓶;销售数量2瓶;剩余数量:6瓶;进货价格60元/瓶;销售价格70元/瓶; 7、美孚1号,规格型号:0W-40(4L),进货数量8瓶;销售数量0瓶;剩余数量:8瓶;进货价格110元/瓶;销售价格130元/瓶;8、壳牌喜力,规格型号:10W-40(4L),进货数20瓶;销售数量0瓶;剩余数量:20瓶;进货价格60元/瓶;销售价格70元/瓶。以上商品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委托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系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及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美孚速霸1000,规格型号:5W-40(4L),数量:6瓶;
2、美孚速霸2000,规格型号:5W-40(1L),数量:36瓶;
3、美孚黑霸王,规格型号:15W-40(4L),数量:6瓶;
4、嘉实多磁护专享,规格型号:5W-40(4L),数量:18瓶;
5、嘉实多磁护,规格型号:5W-40(4L),数量:4瓶;
6、嘉实多银嘉护,规格型号:10W-40(4L),数量:6瓶;
7、美孚1号,规格型号:0W-40(4L),数量:8瓶;
8、壳牌喜力,规格型号:10W-40(4L),数量:20瓶。
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4680元。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820元(肆仟捌佰贰拾元整)上缴国库。
468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