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迎程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蓝伟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A7WRGF4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那造路26号威宁·龙岗北邻家广场5-18层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邕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当事人餐厅于2024年5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1日对其进行检查后,当事人餐厅停止营业,于2024年9月13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恢复营业。从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餐厅使用二维码收款,共获得5455元;当事人接待团体会议,共获得团队餐饮费21800元。当事人餐厅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提供餐饮服务,共收款27255元。另查明,当事人存在2024年7-8月接待团体会议的应收账款8250元。当事人餐厅提供早餐(含团体会议)费用,因与房费混杂、无单独记录,无法查清。另查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的鱼露调味汁及超过保质期的木瓜酱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购买并使用了被扣押的鱼露调味汁及木瓜酱菜。本案货值金额为35505元,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提供餐饮服务所获金额及应收账款之和即违法所得,共计35505元。
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接受检查后,积极整改,主动提交材料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考虑,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件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裁量,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0000.00元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