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飘铃电动自行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7CYRQEX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2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购进电动自行车,为迎合消费者需求擅自让员工给其中三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用于销售。加装后涉案三辆电动自行车座椅长度均为56cm且有后备箱。根据涉案电动车CCC认证证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上述电动自行车取证时鞍座长度为280mm且没有后备箱,当事人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拓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用于销售,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拓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飘铃电动自行车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财政。
15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2
苍市监处罚〔2023〕173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处购进产品型号为TDT5***Z、TDT***Z的电动自行车,为迎合消费者需求擅自让员工给五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用于销售。根据产品型号为TDT5***Z的CC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2151119042***)和认证检测报告(编号:C-08001-B202220***)及产品型号为TDT***Z的CC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151119045***)和认证检测报告(编号:C-08001-B202220***),上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取证时鞍座长度为340mm(34cm)且没有后备箱,当事人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拓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
当事人擅自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用于销售,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拓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飘铃电动自行车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上缴财政。
11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