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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万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065609378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9
(2022)浙0783民初6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曾**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2-08-16
(2022)浙0783民初6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曾**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03-14
(2022)浙07民终6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丁**,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2-21
(2021)浙0783民初1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丁**,何**
东阳市人民法院
5
2021-03-03
(2021)浙0783民初1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李**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1-01-20
(2020)浙0783民初123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李**
东阳市人民法院
7
2020-12-24
(2020)浙0783民初123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李**
东阳市人民法院
8
2020-12-24
(2020)浙0783民初12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杜*
东阳市人民法院
9
2020-11-24
(2020)浙0783民初11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张*
东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0-06-23
(2019)浙0782民初19676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
义乌市俭丽服装辅料厂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3
2022-04-01
(2022)浙07民终6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丁文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4
2021-12-22
(2021)浙0783民初1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60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2-16
2022-02-14
(2021)浙0783执5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4-25
2021-04-02
(2021)浙0783民初1410号
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48.6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2-23
2021-01-20
(2020)浙0783民初123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0
2019-11-05
(2019)皖1702民初6074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2-28
2019-01-28
(2019)浙0783民初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与吕**、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31
2018-12-17
(2018)浙0783民初14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118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在租用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湖莲西街的生产经营场所内,生产规格型号“170/95(XL)”的“芍花王”牌小猫火柴裤3500件(条),生产成本18元/件。2023年9月13日,以上裤子由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其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82*****07018)。该《检验报告》表明:东阳森媛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170/95(XL)”的“芍花王”牌小猫火柴裤的“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按抽样基数400件、抽样数量6件(其中备样数量3件)、销售价格22元/件、生产成本18元/件计算,当事人生产以上经检验不合格裤子的货值为8800元(其中已销售裤子的货值8668元),违法所得为157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0-2019GB18401-2010(B类)和GB/T29862-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裤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上不合格裤子,没收扣押的3件小猫火柴裤,没收违法所得1576元,罚款17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917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6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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