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革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94667327925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保尔此老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5
(2023)内0102知民初30号
李**
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6-05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李**
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2-08
(2023)内0123民初243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郑**
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4
2023-02-08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郑**
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5
2021-07-08
(2021)内0123民初1097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王**,王**
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5
2023-05-22
(2023)内0102知民初3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李**、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3
2021-08-19
(2021)内0123民初1097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王**、王**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1
2019-12-10
(2019)内0102民初36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王**等与王**、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17.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14
2019-09-18
(2019)内0123民初1630号
合同纠纷
苏**与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26
2019-04-10
(2019)内01民终281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王春生等与王**、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4-26
2018-09-14
(2018)内0102民初3763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王**等与王**、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24
2018-10-31
(2018)内0123民初1003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王**与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24
2018-10-31
(2018)内0123民初1007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盛*与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4
2018-10-31
(2018)内0123民初1006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杨*与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4
2018-10-31
(2018)内0123民初1008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张**与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反处罚〔2025〕5号
经查:当事人在内蒙古福寿园园区内接待中心墙上集团简介中以“福寿园成立于 1994 年,是中国领先的殡葬及生命科技服务提供商,中国殡葬业发展和变革的探索者、参与者。.......目前集团板块涵盖公墓运营、殡仪服务、设备制造、追思用品、规划设计、生前事业、“殡葬互联网+”、生命教育等,业务扩展至上海、河南、重庆、安徽、山东、辽宁、吉林、福建、浙江、江西、江苏、广西、北京、贵州、内蒙古、湖北、甘肃、黑龙江、陕西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十余座城市。上海福寿园于 2008年被世界殡葬协会列入世界十大公墓并冠以“东方最美的墓园”之名,是内蒙古福寿园未来的发展方向”等内容进行宣传,在福寿园接待中心内的另一面墙上以“获得的提名与奖顶1.“亚洲十大最具投资价值品牌”2.《福布斯》发布的“中国上市潜力企业百强”3. “2015港股100强之新股最具增长动力奖”4. “2016上市公司年度大奖”5. 第七届中国公益节2017年度绿色典范奖6. “2017中国上市企业创新品牌100强”7.“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等内容进行宣传。 当事人在内蒙古福寿园园区内接待中心内门口摆放50册“内蒙古福寿园”宣传册,在宣传册中以“内蒙古福寿园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以及和林格尔县民政局三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是福寿园国际集团(港股01448.HK)全资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园区占地2000余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风水独特.......”等内容进行宣传。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上海福寿园于 2008年被世界殡葬协会列入世界十大公墓并冠以‘东方最美的墓园’”,当事人提供不了证明材料;内蒙古福寿园实际租赁村集体、村民荒地1288.61亩,以土地出让取得殡葬用地面积96052.56平米(144.079亩),与其宣传的福寿园总占地面积2000余亩情况不相符;所获荣誉“亚洲十大最具投资价值品牌、上海市著名商标、2017中国上市企业创新品牌100强”已经届满到期。宣传栏上和接待中心墙上的内蒙古福寿园简介和福寿园国际集团简介是2023年12月委托内蒙古中图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内蒙古福寿园宣传册是2025年3月份委托玉泉区瑞艺广告服务部制作的,内容均是当事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