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鑫平源农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6MA7YM4RR4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范村镇乡政府对面4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复合肥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106HG0398):晋中市太谷区鑫平源农资经销部于2025年6月24日经营的复合肥料(高塔造粒)所检项目中钾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复合肥料(高塔造粒)的的行为予以罚款52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520.00元
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太农(种子)罚﹝2024﹞8号
2024年3月25日,太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春耕备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亮证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在位于我区范村镇范村鑫平源农资经销部,对该单位门市部、库房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让该单位法人李云根提供近两年内的经营档案,李云根提供了2024年度和2023年度的生产经营档案,检查发现,该门店记录经营档案不完整,2024年销货的生产经营档案仅记录两笔,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拍照记录,当事人积极配合。鉴于上述情况,该单位未完整记录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2300元(贰仟叁佰圆整)
2300.00元
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