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7M755X3Y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西侧46号彩虹桥义乌路86号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州)市监罚〔2024〕219号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从城关区东瓯金鑫日化百货类门市部购进“玻尿酸悦颜保湿洁面膏”24瓶(商标:“蝶菲姿”;净含量:100g;限用日期:20280110;生产商: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35元/瓶。2024年11月2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人员共抽取16瓶,按照标价给抽检人员开具发票,售价35元/瓶,共计560元;这批产品除抽检的16瓶被抽检人员带走,其他都没有销售。
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蝶菲姿”牌玻尿酸悦颜保湿洁面膏8瓶,没收物品货值:280元。
-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2
(肃)市监罚〔2024〕219号
2024年11月28日,我局向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涉案化妆品供货商城关区东瓯金鑫日化百货类门市部《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产商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 经调查,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于2021年6月11日从城关区东瓯金鑫日化百货类门市部购进“玻尿酸悦颜保湿洁面膏”24瓶(商标:“蝶菲姿”;净含量:100g;限用日期:20280110;生产商: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35元/瓶。2024年11月2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人员共抽取16瓶,按照标价给抽检人员开具发票,售价35元/瓶,共计560元;截止12月13日,抽检人员还没有向当事人付款,经营者付虎电话联系抽检单位,回复是还没有报销下来,等报销下来就给结账。这批产品除抽检的16瓶被抽检人员带走,其他都没有销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8日向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送达《化妆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酒市监送告202403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2024HC00258】时,在该单位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上述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同批号化妆品共8瓶,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该单位进货票据及销售价计算总货值金额为840元(35元/瓶×24瓶=840元),但该单位仅销售了16瓶,其余8瓶执法人员进行了扣押,销售货值金额是560元(35元/瓶×16瓶=560元)。故对涉案化妆品违法所得按照已销售的数量计算为560元。我局执法人员将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告知经营者付虎,经营者付虎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对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进行了: 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
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3
(酒)市监罚〔2023〕20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一、对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6瓶;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二、决定对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瓶;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5000.0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4
(酒)市监罚字【2023】20号
经核实,因当事人具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其中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择一从重原则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因此,本案案由仍为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可、没有异议。
1.对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进行了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对肃州区裕会源百货经营部你单位处以 10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332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0332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
10000.0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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