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澜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72697071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活力空间3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3
(2024)川3301民初926号
合同纠纷
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康定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定市人民法院
2
2021-11-30
(2021)云0102民初17215号
合伙合同纠纷
李**
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1-01-27
(2020)云0102民初14437号
合同纠纷
昆明市福熙快捷酒店
刘**,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4
2021-01-27
合同纠纷
昆明市福熙快捷酒店
刘**,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大处罚﹝2026﹞13号
2026年2月10日至12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存在下列问题:1.云南鑫韩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的产品编号为311010078202106035及311010078202106036的2台电梯应急报警电话不通。但2026年1月9日、23日、2月6日3次的电梯“半月保”维护保养记录中“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维保项目结论均为正常;2.大姚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的产品编号为16060342的电梯因2026年2月9日发生对重反绳轮轴承损坏无法运行的情况,但当日的电梯“半月保”维护保养记录中每一维保项目结论均为正常;3.大姚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的产品编号为D200287的电梯在运行中楼层显示错误,轿厢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使用标志、年检标志等,但2026年1月2日、15日、30日、2月12日4次的电梯“半月保”维护保养记录中“轿内显示”、“层站召唤、层楼显示”及“轿内安全标识、年检标志”等维保项目结论均为正常;4.该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存在上述问题隐患,相关维保人员也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2026年2月26日报经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有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于2025年7月10日与云南鑫韩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4月26日及6月5日与大姚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5日与大姚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期限均为1年,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价分别是:云南鑫韩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台电梯是陆仟元整、大姚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5台电梯是伍万伍仟捌佰元整、大姚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台电梯叁万元整。维护保养项目包括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合同约定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驻大姚维保站点王培俊、张云2人具体负责上述3家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事宜。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王培俊、张云2人,是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员工,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具有电梯修理作业资质。但在开展上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严格遵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按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基本要求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结果导致所维保的电梯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并且电梯出现严重隐患和问题后,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当事人这种电梯维护保养不规范、走过场、纸上维保、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为电梯安全留下了重大隐患。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严,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缺失。 由于电梯维护保养类别多,有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且每类维护保养所做的项目和内容也不一样,无法准确计算每一次维护保养的收入,也就无法计算本次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五、十一项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为电梯安全留下了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虽有1台电梯出现严重隐患但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没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进行整改,消除问题隐患,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同时由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一、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2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5﹞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签订了全州共11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维保价款为:63900元。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2台在用电梯自2024年11月起,安排其维保人员余雷、李华负责进行维护保养。但其维保人员在2025年3月13日对使用单位在用的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对发现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符合检规的情况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第(五)项“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的要求如实记入维保记录。与2025年3月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现场检验时检验意见(经定期检验,该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符合检规A1.2.3.11(1)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另外,其中有1次维保项目记录中2台在用电梯自2025年1月23日完成维保任务后的维保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经查询云南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服务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记载维保任务期限:2025-01-27,实际完成维保任务日期:2025-01-23;下次维保任务期限:2025-02-11,实际完成维保任务日期:2025-02-11,两次实际维保间隔周期为19天。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规定。经测算,违法所得为24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2元;2.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242元。
10000.0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3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5﹞111号
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昆明市土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6月27日签订电梯维保协议,约定由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对昆明市五华区清河居小区内18部电梯(登记编号:梯11滇A07182(18)、梯11滇A07181(18)、梯11滇A07197(18)、梯11滇A07189(18)、梯11滇A07191(18)、梯11滇A07200(18)、梯11滇A07188(18)、梯11滇A07179(18)、梯11滇A07180(18)、梯11滇A07192(18)、梯11滇A07193(18)、梯11滇A07187(18)、梯11滇A07194(18)、梯11滇A07185(18)、梯11滇A07196(18)、梯11滇A07183(18)、梯11滇A07186(18)、梯11滇A07203(18))进行维护保养,维保人员为周坤、全兴。2024年7月15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8部电梯7月2日、7月3日的日常维保记录单存在第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检测、第57项轿门开门限制装置、第68项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维保结果为合格(打√),三项在电梯检验报告中均标注为“无此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1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