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澜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72697071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活力空间3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3
(2024)川3301民初926号
合同纠纷
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康定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定市人民法院
2
2021-11-30
(2021)云0102民初17215号
合伙合同纠纷
李**
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1-01-27
(2020)云0102民初14437号
合同纠纷
昆明市福熙快捷酒店
刘**,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4
2021-01-27
合同纠纷
昆明市福熙快捷酒店
刘**,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宜处罚〔2026〕25号
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电梯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日与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至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院电梯维保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未能提供半月维保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日与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至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院电梯维保工作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不能提供半月维保记录。根据《电梯保养合同》的约定,保养服务费用是一年一次性结清,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材料记录在卷。
本局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项:“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 4年;”第六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并积极主动配合案件的调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用微信扫描随处罚决定书一起送达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通过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0元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5﹞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签订了全州共11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维保价款为:63900元。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2台在用电梯自2024年11月起,安排其维保人员余雷、李华负责进行维护保养。但其维保人员在2025年3月13日对使用单位在用的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对发现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符合检规的情况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第(五)项“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的要求如实记入维保记录。与2025年3月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现场检验时检验意见(经定期检验,该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符合检规A1.2.3.11(1)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另外,其中有1次维保项目记录中2台在用电梯自2025年1月23日完成维保任务后的维保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经查询云南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服务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记载维保任务期限:2025-01-27,实际完成维保任务日期:2025-01-23;下次维保任务期限:2025-02-11,实际完成维保任务日期:2025-02-11,两次实际维保间隔周期为19天。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规定。经测算,违法所得为24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2元;2.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242元。
10000.0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3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5﹞111号
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昆明市土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6月27日签订电梯维保协议,约定由云南骏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对昆明市五华区清河居小区内18部电梯(登记编号:梯11滇A07182(18)、梯11滇A07181(18)、梯11滇A07197(18)、梯11滇A07189(18)、梯11滇A07191(18)、梯11滇A07200(18)、梯11滇A07188(18)、梯11滇A07179(18)、梯11滇A07180(18)、梯11滇A07192(18)、梯11滇A07193(18)、梯11滇A07187(18)、梯11滇A07194(18)、梯11滇A07185(18)、梯11滇A07196(18)、梯11滇A07183(18)、梯11滇A07186(18)、梯11滇A07203(18))进行维护保养,维保人员为周坤、全兴。2024年7月15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8部电梯7月2日、7月3日的日常维保记录单存在第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检测、第57项轿门开门限制装置、第68项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维保结果为合格(打√),三项在电梯检验报告中均标注为“无此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1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