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九珍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元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E1X5P9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56号(万联超市内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4〕82号
经查,松滋市万联商贸有限公司将干货区租赁给当事人,苦丁茶由当事人自主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当事人负责经营品种的采购、定价、上货、销售,管理,通过松滋市万联商贸有限公司收银系统结算,每月支付租金3000元。该批苦丁茶是当事人2022年8月10日在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公司采购1斤,价格:30元,在2023年11月25日将该批苦丁茶进行分装后进行销售。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看到“@请叫我刘老师”发布的苦丁茶的销售小票,才发现销售的苦丁茶已超过保质期,将未销售完的苦丁茶立即下架并进行了销毁。因松滋市万联商贸有限公司系统升级,不能出次该批次完整的销售记录,只能提供2022年11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的销售记录,共销售1.99公斤,销售单价:260元/公斤,销售金额517.40元,违法所得应按举报人购买苦丁茶的0.08公斤计算,为19.7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苦丁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76元;2.罚款60000元,合并罚没款60019.76元。
6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2
松滋市监处罚〔2023〕189号
经查,“法丽兹红丝绒草莓夹心曲奇”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在松滋展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12kg,单价:30元/kg,金额:360元;“爱尚咪咪油炸休闲小点心”是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在宜昌零食尚国潮副食商行采购2件,单价:51元,金额102元。
当事人未根据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0日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16060号,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致使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0月12日进行追踪检查时仍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无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