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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刘金才摩托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2MA314LFD4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同安区乌涂村4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3〕398号
2023年8月15日,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2023MQ-XJZ0011),显示2023年3月23日在厦门市同安区刘金才摩托车店抽检的“绿源”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W22027Z)的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XJJS-CCXZ(MQ)-005-2023 厦门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厦门市同安区刘金才摩托车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3MQ-XJZ001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立即开展整改与召回工作,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4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除封存备样的1辆“绿源”TDW22027Z的电动自行车外,未发现其他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且当事人承诺不会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上述封存备样的电动自行车,故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表示上述“绿源”TDW22027Z电动自行车是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的,共3辆,进货价格为2080元/辆,均有产品合格证,并提供了上述同款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单。由于2023年3月23日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时,抽样单同型号抽样基数为3辆,故对当事人的供述予以采信。 当事人称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2300元/辆,除封存备样1辆,监督抽检1辆外,剩余1辆由于销量不佳已于2023年3月30日退回厂家,当事人提供了退货单。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未查找到相关销售证据,且2023年3月23日,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抽检人员买样1辆用于抽检,销售价为2300元/辆,故对当事人的供述予以采信。根据销货情况,当事人货值计算为4600元人民币,销货款计算为2300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且不合格车辆未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适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丙级C档,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下处罚: 1.没收上述封存备样的电动自行车1辆和销货款2300元人民币; 2.罚款4600元人民币。
1.没收上述封存备样的电动自行车1辆和销货款2300元人民币; 2.罚款4600元人民币。
460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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