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荣想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8709551600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轻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买卖合同纠纷
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大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安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5
买卖合同纠纷
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大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龙市监处罚〔2026〕6号
现查明:2026年2月13日,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猪蹄”标注的脂肪含量占比为31%,依据相关标准,其脂肪营养成分占比应为“18%-28%”。
2026年3月2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获悉,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猪蹄”已售罄,且无该批次包装袋剩余。其于2025年6月1日合计生产了50kg该“香酥猪蹄”,成品8件(150g×40袋)。售价200.00元/件,利润约10%左右,每件利润20.00元,合计获利160.00元,违法所得合计160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安市监一罚[2025]001号
现查明,当事人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起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轻工业园区从事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在营业中。2024年12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陈XX信件举报内容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轻工业园区的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麻辣猪蹄(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0日,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2232810760,条形码:6926412200729,净含量:150克,保质期:9个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脂肪5.5克(g),营养素参考值为31%。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
-2011)》附录A.3营养素参考值计算公式,该麻辣猪蹄食品脂肪营养素参考值实为9%,存在标注错误脂肪营养素参考值。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内未发现同批次麻辣猪蹄食品及其产品标签。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投料22.5kg猪蹄原料,生产出成品5箱,规格是每箱150g*40包,全部都销售了, 销售单价是280元/箱,一共1400元,违法所得是1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2月20日,执法检查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核查照片1张,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经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和经营食品的标签无配料表或成分、生产者名称虚假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性和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麻辣猪蹄预包装食品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麻辣猪蹄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