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通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MA6UTGT012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0号西安海欣制药厂北门1号楼1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1
2021-11-11
(2021)陕0113民初289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党**、陕西富通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210号
你单位取得鄄城双伟木业有限公司2021年6月17日开具的5份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21042588、21042589、21042590、21042591、2104259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但因经办人员及知情人均已离职,现无法核实你单位与鄄城双伟木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且上述发票已被确认虚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52,565.73元,本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4,778.76元,调减3,313.2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5,005.44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536.64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不予抵扣,2021年7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5,221.24元,应补缴增值税55,221.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32.74元、教育费附加828.32元、地方教育附加552.21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536.64元。
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税款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33,845.31元。
33845.31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