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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世队注册资本:241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20086919X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2
(2024)桂1203民初3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龙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河环罚﹝2025﹞18号
2025年5月1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龙头锰矿项目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龙头锰矿生活区旁场地作为锰矿石堆存、集运场所,该场所位于采矿区边界外,与环评文件中堆矿场位置不相符。场内堆存有约6000余吨块状、粉粒状易产生扬尘的锰矿物料,但未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柒元整(¥11337.00)的行政处罚。
11337.00元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15
2
(宜)应急罚﹝2025﹞11号
2025年7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督查检查发现广西龙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6条事故隐患(其中1条重大事故隐患)。
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100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应急管理局监管局
2025-09-04
3
(宜)应急罚﹝2024﹞2号
2024年5月2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对你公司进行专项抽查检查,查出20条隐患(其中5条重大事故隐患)。
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应急管理局监管局
2024-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