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昱杰 | 注册资本:167.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17BK1L8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丰满区吉林大街121号中海·紫御江城9号办公楼1单元20层14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30
(2026)吉0202民初218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市威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黄**,吉林省菜大王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中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3
(2024)吉0211民初3261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丁**
吉林市中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3
2024-01-30
(2024)吉02民终3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丁**
吉林市中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20
(2023)吉0204民初47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市中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
吉林市达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丁**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9
(2026)吉0202民初218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市威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黄**,吉林市中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省菜大王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1
2024-02-04
(2024)吉02民终3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市达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03066号
经查,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与吉林市艾格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每天6:30至22:00,广告形式为电梯轿厢液晶广告,广告费用为3450元,广告合同签订数量为54台(投放小区为:万科城一期)。当事人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江分公司签订了《吉林万科城一期电梯轿厢液晶电梯广告合作合同》、《吉林万科城一期电梯娇厢液晶电梯广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一》、《阳光合作协议》,约定了当事人在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物业项目内安装电梯广告位类型、项目、单元、楼层、数量、尺寸、材料、租赁费用等内容。吉林市艾格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广告内容,当事人制作并于2024年3月12日至21日在吉林市万科城一期58个电梯轿厢内电视液晶广告位发布“初三高三提分绝招课单科提升15-50分绝招课适合谁偏科明显没时间补习学科基础差模考越考越差孩子无法突破家长无法辅导差30分考不上艺考文化分低提分热线:15688905666家长有想法却没有帮助孩子的办法选择我们,帮助孩子考上理想院校初三高三绝招课单科提升15-50分微信扫码咨询提分热线15688905666”广告中使用了“初三高三提分绝招课单科提升15-50分”等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作证明的广告用语,无法提供使用上述信息作证明材料证据,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实际发生广告费用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2.罚款4500元。
45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