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竹刚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NMRU5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0号光谷科技大厦4层402室KJDSB2021040(自贸区武汉片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鄂0192民初5394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富益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4
(2025)鄂0192民初790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富益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3
(2025)鄂0192民初790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富益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3
(2025)鄂0191民初42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智谷科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东音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晟续鼎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9
(2025)鄂0192民初562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罗*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7
(2025)鄂0191民初46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文发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东音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晟续鼎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3
(2025)鄂0192民初5394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富益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5-16
(2025)鄂0192民初350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5-06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东音(武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08
(2025)鄂0103民初250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贝壳找房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柿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09
2025-08-27
(2025)鄂01民辖终10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5-08-21
2025-05-16
(2025)鄂0192民初350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8-15
2025-06-19
(2025)鄂0192民初562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罗*与武汉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01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关于小区外立面和小区大门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删除涉案广告,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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